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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022-04-14]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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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文件
[2022-04-14]6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对整合部分建设工程的防雷许可、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进一步强化防雷安全监管等提出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深化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和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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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22-04-14]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暴雨、冰雹、大风、雷电、大(浓)雾、高温、低温冷害等造成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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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22-04-14]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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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
[2022-04-14]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
[2022-04-14] -
省气象局联合下文黔气发(2017)3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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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_T264-2015旅游景区雷电灾害防御技术规范
[2022-04-14] -
黔建设通(2017)39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2022-04-14]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2022-04-14]